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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伊莱创科技有限公司与亚昕世纪(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伊莱创科技有限公司,亚昕世纪(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伊莱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智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昕世纪(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连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2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付货款为由提起诉讼,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