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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与曾绍明、曾伙文、黎婉儿、赖炽新、江洁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曾绍明,曾伙文,黎婉儿,赖炽新,江洁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新城路16号1-2层。负责人罗显宁,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玉娣、梁东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曾绍明,男,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曾伙文,男,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黎婉儿,女,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赖炽新,男,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江洁媚,女,住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曾绍明、曾伙文、黎婉儿、赖炽新、江洁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