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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47号原告:于某,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某,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燕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