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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吴某甲、曾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曾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搭竹,男,1966年9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揭东区。2010年1月22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0年7月18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2月27日因赌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绰号阿佳,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9日开始,“阿鹏”、“阿雄”(均另案处理)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在揭阳市揭东区曲溪街道城西圩埔村池塘旁村道内1空地上利用“鱼虾蟹”赌具以摇骰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经手赌资和放哨,被告人曾某甲、“阿雄”负责放哨,“阿鹏”负责摇骰子和收、付赌资。该赌场每天设赌时间为14时许至21时许,每盘板面赌资约人民币(下同)200元,每次参赌人数4至10多人不等。2015年3月13日下午,该赌场在设赌时被公安机关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及2名参赌人员,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赌资900元。2015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乙、黄某甲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罚没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曲溪街道圩埔村证明材料以及所在村干部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具、场地,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的父亲年老有病,需要曾某甲照料,又无其他人可替代曾某甲照料其父,在量刑时可考虑此情节。被告人吴某甲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甲、曾某甲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二、被告人曾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卓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