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67号原告:李江,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胜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韩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郑,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姚惟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江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江于2015年7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江负担。审判长 方 旭审判员 房冬蓉审判员 程如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