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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执字第02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发章与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章,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02005-2号申请执行人陈发章。被执行人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汤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叶家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发章与被执行人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邮三民初字第0068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发章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发章律师代理费67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3元,由被执行人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扬州华劲机械有限公司已被我院(2015)邮破(预)字第0005-1号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2015)邮破(预)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已被我院(2015)邮破(预)字第0005-1号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三民初字第0068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本案未进入实质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