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法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甲、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被执行人蔡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蔡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86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5万元,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甲、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剩余本金8.5万元,于2015年7月11日前偿还1万元,下剩7.5万元,从2015年8月起于每月11日前偿付5千元,直至付完为止。蔡某某如不能按时偿还,由李某某甲负责偿还。2、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蔡某某负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