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陈成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平,陈成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成和,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陈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蕉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