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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久长、韩秀珍与孙正社、王改娥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久长,韩秀珍,孙正社,王改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久长,男,193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该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秀珍,女,193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居民。系原告孙久长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正社,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系原告孙久长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改娥,女,1965年4月21日,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农民。系被告孙正社之妻。上诉人孙久长、韩秀珍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久长、韩秀珍,被上诉人孙正社、王改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孙久长、韩秀珍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久长、韩秀珍自愿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久长、韩秀珍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久长负担,剩余50元退还上诉人孙久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尚少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