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邱龙贵与张宝虹、杭州沙磊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龙贵,张宝虹,杭州沙磊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号原告:邱龙贵。被告:张宝虹。被告:杭州沙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大世界五金城2幢3单元301室-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春申西路五里新村98-3A。法定代表人:黄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龙贵诉被告张宝虹、杭州沙磊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龙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龙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龙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龙贵负担。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