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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与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51号原告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徐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苗土。被告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湖石路268-18号。法定代表人钮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旺流体(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债权已经被告破产管理人确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524元,由原告玉环环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亚平人民陪审员  朱霄鸿人民陪审员  戴道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