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葫芦岛输油站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葫芦岛输油站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200号原告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雨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奉勤,系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葫芦岛输油站。负责人赵亮,系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吕爱民,系该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葫芦岛输油站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行使自己的民事处分权利,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应该给予支持。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300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原告兴城市圣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德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英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