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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健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65号被执行人张健辉(绰号“猪令”),男,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561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开平市赤水。张健辉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本院作出的(2014)江中法刑一重字第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张健辉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其犯罪所得的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案件审理阶段,被执行人的亲属代其缴纳10000元并已上缴国库。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健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健辉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雪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