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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岳宇与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复议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宇,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349号原告杨岳宇,男。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法定代表人牟燕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静波,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韩庆瑞,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欣庆,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方超,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朱砚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告杨岳宇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人社局)行政答复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行政复议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杨岳宇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了《投诉(举报)信》。朝阳区人社局针对杨岳宇上述投诉内容,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了《告知书》。2015年11月11日,杨岳宇再次向朝阳区人社局提交《投诉(举报)信》,投诉内容与2015年8月27日基本一致。2015年11月16日,朝阳区人社局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杨岳宇你好,2015年11月11日,我局接到你的《投诉(举报)信》,你信中反映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105T0296072号工伤认定书和00297744号工伤证后,不进行工伤人员登记此行为违法。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进行了调查,答复请你见我局2015年10月12日给你的《告知书》”。杨岳宇不服朝阳区人社局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告知书》,向市人社局提出行政复议。2016年2月26日,市人社局作出京人社复决字[2015]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朝阳区人社局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告知书》。杨岳宇仍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被告朝阳区人社局针对原告杨岳宇的再次投诉作出的2015年11月16日《告知书》并未对杨岳宇设定权利义务,亦未对杨岳宇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对于杨岳宇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岳宇的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杨岳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