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非婚生小孩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非婚生小孩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宇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