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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易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晋江市易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392号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清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娉,女,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惠敏,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晋江市易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易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泉州幸福地产有限公司华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杨少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