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孟庆德与任瑞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德,任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德,男,1958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任瑞龙,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孟庆德与任瑞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刑终字第000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任瑞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任瑞龙存款9879.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