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韩启祥、韩入格牙行政土地管理纠纷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行监字第8号韩启祥、韩入格牙:你们为与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化隆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土地管理纠纷一案,对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及(2013)东行监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你们撤诉并非自愿,原审法院应不予准许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审中,你们明确表示提出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你们申诉提出撤诉并非自愿,是被逼迫的,无证据证实。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对你们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