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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9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聪运输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9707号罪��陈聪,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八家村**号,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7)临中刑初字第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