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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海文与张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文,张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87号原告黄海文。被告张子文,1990年4月14日汉族。37028319900414221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文与被告张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黄海文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