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海文与张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文,张子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87号原告黄海文。被告张子文,1990年4月14日汉族。37028319900414221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文与被告张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黄海文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