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永夫与张亚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夫,张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夫。被执行人张亚芬。本院于作出(2015)嘉桐执民字第87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张亚芬所有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张亚芬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亚芬所有的权证号为:00322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中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