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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永夫与张亚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夫,张亚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878-1号申请执行人叶永夫。被执行人张亚芬。本院于作出(2015)嘉桐执民字第87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查封了张亚芬所有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张亚芬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亚芬所有的权证号为:003228**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中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