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成玉与张坤、洪明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玉,张坤,洪明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916号原告石成玉,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张坤,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明赞,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前港村保险大楼1-5,组织机构代码69661280-5。负责人张蓬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水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成玉与被告张坤、洪明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龙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成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成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成玉负担。审 判 长  邱堂寅人民陪审员  洪真真人民陪审员  蔡水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江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