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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采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呼某平与路某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某平,路某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呼某平,女,1972年4月15日生。被告路某锁,男,1969年9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呼某平诉被告路某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某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呼某平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呼某平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