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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终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77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于2004年10月19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6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仓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提审了上诉人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6月2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唐某驾驶闽A×××××轻型自卸货车载着建筑垃圾前往仓山区潘墩村,在途经仓山区鼓山大桥桥下时被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六中队工作人员郑长武等人拦下进行检查。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以该车没有运输资质为由对闽A×××××车辆进行暂扣处理。随后,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林某等人驾驶另一部执法车辆闽A×××××赶到现场,后林某指挥城管工作人员吴某陪同唐某驾驶货车,三部车辆由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路往尤溪洲大桥方向的建民停车场行驶,在行驶到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城市快速路首山丽景路段时,被告人唐某驾驶闽A×××××轻型自卸货车强行掉头逆行,并碰撞两部执法车辆,致使执法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城管执法人员抓获被告人唐某并报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撞的闽A×××××、闽A×××××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0487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系城管工作人员,驾驶闽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0日21时许,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第六中队在鼓山大桥底下执法,唐某因没有运输证,林某就指挥郑某同司机江某驾驶闽A×××××上前执法。他们要把对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扣到南二环的建民停车场,于是他们由两辆车一前一后,把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押送上路,准备开往建民停车场,快到停车场的时候,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在南二环首山丽景工地外的二环快速路上突然左拐,把本来在前面行驶的闽A×××××甩在后面。他驾驶的闽A×××××本来是跟着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后面,他看到这种情况也左拐,到了对方车的左边(靠近二环路中间花圃),唐某在跟他的车并行的时候,左转车头把他驾驶的闽A×××××往二环路中间的花圃挤,并撞了他驾驶的闽A×××××的工具车车头,然后唐某驾驶闽A×××××轻型自卸车又紧急后退,其车尾就撞到了AFP505工具车,撞完后唐某又往前撞到他驾驶的闽A×××××工具车的右后门处,唐某见他们车上的工作人员都下车了,就驾驶车往他们人群中撞了过来。他们赶紧跑上南二环路靠右侧的花圃上面,他见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车头撞到了路边的花圃,还没来得及后退,就赶紧爬上唐某车的驾驶室,把唐某拉了下来。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李某确定,唐某就是当时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被扣押,后在押往途中在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首山丽景路段对仓山区执法大队六中队的执法车辆进行冲撞的人。2、证人吴某(系城管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晚上,仓山区执法局第六中队在鼓山大桥底附近执法,当时队长林某和副队长陈某乙也在现场附近执法。21时许,执法人员查获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并准备扣到建民停车场处理。副中队长郑某安排他坐到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的副驾驶座押车,其他八人分别坐在闽A×××××和闽A×××××执法工具车上,由闽A×××××车在前、闽A×××××车在后将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夹在中间开往建民停车场。当车开到南二环首山丽景路段时,唐某发现有一辆执法车跟背后,就打方向盘并加快车速由侧面往闽A×××××执法工具车的驾驶座上面撞去,这时候他就被吓到了,就抓着座椅,一直劝唐某“不要这样子”。之后二三分钟时间唐某多次撞向执法工具车。过了一会唐某的车速减慢下来,他的几个同事从闽A×××××轻型自卸车驾驶室将唐某拉下去并压在地上,然后报警,不久警察就到了现场。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吴某确定唐某就是当时驾驶闽A×××××轻型自卸车的驾驶员。3、证人林某(系城管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0日晚上,仓山区执法局第六中队在鼓山大桥底执法,唐某因没有运输证而运输二次建筑垃圾被查获,他们要把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扣到建民停车场。于是他安排两辆车一前一后,押送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到建民停车场。后同事江某打电话告诉他说他们撞车了。他立即赶往现场,他到现场后看到闽A×××××工具车在道路的左前方,闽A×××××轻型自卸车横在道路中间,闽A×××××工具车车头朝前,后轮在路边的花圃上,闽A×××××轻型自卸车驾驶员坐在地上,旁边围着他的同事,不久,警察就到现场处理。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林某确定唐某就是当时驾驶闽A×××××轻型自卸车驾驶员。4、证人刘某、黄某、胡某、江某、陈某甲、甘某、郑某、陈某乙(均系城管工作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6月20日晚上,仓山区执法局第六中队在鼓山大桥底附近执法,21时许,他们查获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并准备扣到建民停车场处理。吴某坐到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的副驾驶座押车,几个人分别坐在闽A×××××和闽A×××××执法工具车上,由闽A×××××车在前、闽A×××××车在后,将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夹在中间开往建民停车场。当车开到南二环首山丽景路段中间主道的慢车道时,唐某驾驶的闽A×××××轻型自卸车强行掉头逆行,并碰撞两部执法车辆,致使执法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他们抓获唐某并报警,随后警察就到了现场。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证人刘某、黄某、胡某、江某、陈某甲、甘某、郑某、陈某乙确定唐某就是当时驾驶闽A×××××轻型自卸车的驾驶员。5、侦破经过,证实2014年6月20日22时许,城管工作人员李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闽A×××××轻型货车在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首山丽景路段撞击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车辆。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城管工作人员将唐某移交给公安机关。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21日1时零分至2时2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予以拍照。现场位于对湖派出所辖区南二环路快速路由东至西首山丽景路段。南二环路由快速路和辅道组成,快速路为双向六车道城市干道,向东可以通往白湖亭,向西可以通往尤溪洲大桥。在南二环路快速路由东至西距湾边出口约80米处有一部车牌号为闽A×××××的货车,车头朝北,车头距北侧快速路与辅道之间的隔离花圃约0.3米,在该车车头下地面有一个上车踏板。在闽A×××××的货车东侧约1.2米处见有一部车牌号为闽A×××××皮卡车,车头朝西,右后车轮位于快速路和辅道之间的隔离花圃上,该车引擎盖变形,左前大灯破裂。在闽A×××××的货车东侧约15米处见有一部车牌号为闽A×××××皮卡车,车头朝西北,该车距南侧快速路之间的隔离花圃约1.8米,该车右后车门变形损坏,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破裂,在该车右侧地面上见有玻璃碎片散落。7、对湖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实对湖派出所经查案发地点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城市快速路首山丽景路段系城市快速路。8、福州市仓山区市容管理局关于6月20日晚渣土车冲撞执法车辆事件的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6月25日,福州市仓山区市容管理局对该局直属第六中队于2014年6月20日晚执法巡查,在鼓山大桥下濂水路口查获一辆非法运营建筑垃圾的轻型自卸货车,及该车驾驶员在被扣押前往停车场途中冲撞执法车辆导致两辆执法车辆受损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9、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2014年6月20日晚上,闽A×××××、闽A×××××行车情况。10、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伤情为轻微伤。11、车辆检验鉴定,证实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车辆闽A×××××号汽车各项功能均正常。12、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撞的闽A×××××、闽A×××××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0487元。1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6月20日22时左右,他驾驶闽A×××××轻型货车载着一车大理石准备运到潘墩村里面,途经鼓山大桥桥下准备拐到江滨路时被仓山六中队的两个城管拦了下来,那两个城管告诉他属于违法运渣土,他辩解说拉的是大理石不是渣土,城管说不定渣土,也可以定二次装修垃圾。因为他知道拉的是二次装修的垃圾,所以他就向对方求情说生活比较困难,要求照顾一点。然后城管说不开单,把车开到停车场,到时候跟中队长好好讲,看一下能不能轻一点。他说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城管说,也可以拍个照,先把车开走,但是要去处理违章,要不然年审过不了。他当时觉得这样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没有办法接受,就想向城管再求一下情,看一看能不能轻一点处理,就在他向两个城管求情时,城管那边又开来了一部皮卡车,从车上下来十几个城管,然后很凶的样子,用福州话跟他讲了一句,他当时没有听懂,前面那两个城管就跟他说赶紧走,他看到这种情况觉得现场没有办法处理清楚了,就打算先把车开走然后再处理,他就爬上驾驶座准备把车开走,他刚一上车,后面过来城管中一个就马上坐到他的副驾驶座上来,并跟他说跟着前面的城管的车走。他说现在没有办法处理,车扣了他那边的生意都断掉了,要求以后再处理。那名城管说这是领导的意思,其也没有办法。当时是前面一部车押着,后面一部车跟着,他当时没有办法,只好跟着城管的车走了。在城管带他回停车场过程中,他想逃跑,就把车掉头,然后就撞上了城管的车子。虽然他知道掉头很危险,但他没办法。后来他驾驶室的门被打开了,他被城管拖下车,接着城管就围着打他,他被打后就躺在地上几分钟,不久警察就到现场处理,后来他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掉头逆行,危害公共安全,致使车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责令被告人唐某赔偿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487元。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是,原审关于案发地段为城市快速路的认定证据不足;原判认定上诉人唐某掉头逆行的证据不足,唐某只是在驾车逃跑中不慎碰刮了执法车;原判认定唐某掉头逆行危害公共安全系适用法律错误。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犯罪的特定要件,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只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本案中,上诉人唐某的行为系在慌乱中碰刮执法车的行为与放火等危险性不相当,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当;原判没有认定上诉人唐某逃跑中碰刮车辆系“过于自信”的行为属适用法律不当,唐某逃跑中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止危险发生的措施。原判对上诉人唐某量刑畸重。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唐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判决列举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掉头逆行,危害公共安全,致使车辆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证言及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车的行车记录视频证实,案发路段属福州市城市快速路,且在该城市快速路上与上诉人唐某驾驶的车辆和二部执法车的同方向路面上始终有其他快速通行的车辆;上诉人唐某在其驾驶室有执法人员的情况下,仍在城市快速路上强行掉头逆行并多次碰撞二辆同行的执法车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原判根据上诉人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其作出的量刑处罚适当。上诉人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立新代理审判员  唐文东代理审判员  颜 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超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