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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与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149号原告: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诉讼代表人:徐良东,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小慧,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太清。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龙,职务:。原告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与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委托代理人戴小慧、周太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是经营保温工程包括安装的材料厂。2013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保温工程协议书》,双方就工程名称、承揽面积、价格,包括选用材料及计算工程款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原告开始包工包料施工,并按期完工。截止2013年6月19日,以上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书,计欠原告工程款4767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履行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支付安装报酬及材料款47670元,利息17161元(自2013年12月起按月利率20‰暂计至2015年5月,自2015年6月份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起诉所主张的事实,原告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保温工程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有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及双方对工程款支付、利息计算有约定。2、验收证明书、结算单各一份,证明原告承揽工程已完工且经双方确认,及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7670元。3、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已开具全额发票给被告,符合被告应付款条件。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以上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能够形成证据链,可证明双方存在保温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尚有47670元工程款未支付。予以确认其证据效力。综上,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系从事保温材料生产、销售和安装的个人独资企业。2013年4月13日,原、被告签订《保温工程协议书》,双方就承揽工程名称、面积、价格,选材及工程款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支付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开始包工包料施工并按期完工。2013年6月19日,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书一张,计欠原告工程款47670元。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后五个月内结清全部款项,否则愿承担月利率20‰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完成承揽合同义务,有验收证明书、结算单等为凭。被告理应按照协议书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其至今未付行为于法不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4767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应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工程款47670元,并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松阳县延寺耐火保温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21元。款缴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逾期不缴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赖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宁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