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峰与赵三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赵三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99号原告王峰。被告赵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赵三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峰负担。审 判 长 沈国全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宋长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肖晨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