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聚新与被执行人王年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谢聚新,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城子坦镇碧流村于屯。被执行人:王年好,男,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新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聚新与被执行人王年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据以执行的本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沈审判员 沈 会审判员 周恩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