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潘某,男,被告: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