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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潘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潘某,男,被告:靳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