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新颖、吴自侠与被告杜玉先、杜玉贞、杜玉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颖,吴自侠,杜玉先,杜玉贞,杜玉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朱新颖。原告吴自侠。被告杜玉先。被告杜玉贞。被告杜玉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颖、吴自侠与被告杜玉先、杜玉贞、杜玉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新颖、吴自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新颖、吴自侠负担。审判员 陆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