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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芮正松与台德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芮正松,男。被执行人:台德保,男。芮正松申请执行与台德保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芮正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台德保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志审判员  先尊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