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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邓治与邱正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治,邱正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083号原告邓治,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邱正霞,女,汉族,1991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治与被告邱正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治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治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淦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