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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汤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苑莲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