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汤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退)。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苑莲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