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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经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于某,工人。被告:宋某,工人。原告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