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经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137号原告:于某,工人。被告:宋某,工人。原告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