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刘宇军、张增杰、乔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委托代理人焦治平,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宇军,男。被执行人张增杰,男。被执行人乔志胜,男。本院执行的王永平与刘宇军、张增杰、乔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永平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