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