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景成强与李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成强,李华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774号原告:景成强,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11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李华银,男,汉族,生于1984年12月28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成强与被告李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成强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成强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成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 克 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古丽扎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