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金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