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胡伟钢与胡伟钢、孔彩琴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胡伟钢,孔彩琴,胡钱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单建尧。委托代理人:俞帅。被告:胡伟钢。被告:孔彩琴。被告:胡钱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伟钢、孔彩琴、胡钱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绍兴市金地申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钱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