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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宗菊与孙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菊,孙德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李宗菊,女,生于1939年11月25日,汉族,住章丘市。被告:孙德清,男,生于1983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菊诉被告孙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菊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李宗菊负担。审 判 长  裴晓东人民陪审员  马永跃人民陪审员  魏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