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95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