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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95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