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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浩东与李绍庆、相洪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东,李绍庆,相洪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张浩东,男。被告:李绍庆,男。被告:相洪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东与被告李绍庆、相洪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浩东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建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茜(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