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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肖学军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学军,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肖学军,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杭飞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252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