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速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文昭与张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昭,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速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昭被执行人张奎申请执行人张文昭与被执行人张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0)白洮速民初字第6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昭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奎偿还婚姻家庭纠纷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