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叶旺青与李明、蒋玉霞、吴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旺青,李明,蒋玉霞,吴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775号原告:叶旺青。委托代理人:费本友,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被告:蒋玉霞。被告:吴先锋。原告叶旺青诉被告李明、被告蒋玉霞、被告吴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丙召独任审理,原告叶旺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费本友、被告吴先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明、被告蒋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17日,被告李明、蒋玉霞夫妇因家庭装璜和承包工程需要向我借款10万元,立有借条一条,被告吴先锋作为担保人,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1.2%。至2014年7月被告只支付部分利息。2014年7月被告李明重新承诺2015年元月付清,被告吴先锋重新承诺担保,至今未能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清偿借款10万元,自2014年7月24日后执行月利息1.2%。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2、借条原件二份,证明借款事实。证据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4、吴先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担保人身份。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叶旺青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4予以确认,并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5月17日,被告李明因家庭装璜和承包工程需要向叶旺青借款10万元,立有借条一份,被告吴先锋作为担保人。2014年7月2日被告李明立下证明一份重新承诺2015年元月付清,被告吴先锋担保。原告自认期间被告李明曾还款27000元,余款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李明和被告蒋玉霞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叶旺青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蒋玉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寨县支行帐户(账号:6232183761000083435)银行存款8377.55元。本院认为,原告叶旺青与被告李明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其事实清楚、内容合法、证据充分。其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明与被告蒋玉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于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应对债务共同承担。被告吴先锋作为担保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利息,仅口头约定,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明、被告蒋玉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旺清欠款73000元。被告吴先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2400元,由被告李明、被告蒋玉霞、被告吴先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樊丙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