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屈友莲与殷发科、株洲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友莲,殷发科,株洲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屈友莲,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殷发科,男,1953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殷桦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滨江路。法定代表人张宇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平路。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屈友莲与殷发科、株洲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屈友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殷发科、株洲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政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2)株荷法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