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王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陈涛。被告王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王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