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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陶佳丽与陶水泉、赵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佳丽,陶水泉,赵玉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陶佳丽。委托代理人:何廷。被告:陶水泉。被告:赵玉华。原告陶佳丽诉被告陶水泉、赵玉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鑫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佳丽的委托代理人何廷,被告陶水泉、赵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佳丽诉称:两被告于1991年3月15日在原绍兴县兰亭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陶佳丽即原告,现年23岁。后因两被告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维系,于2014年2月10日协议离婚。原、被告三人系位于兰亭镇栅溪村358号房屋共同共有人,依据两被告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然,由于被告陶水泉拒绝履行义务,至今上述房屋尚未过户至原告名下。为此,特起诉来院,请求判令:1.确认兰亭镇栅溪村358号房屋归原告陶佳丽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陶水泉承担。被告陶水泉辩称:1.当时签署离婚协议时被告确实承认是给原告的,但是没有确定何时给原告。2.两被告离婚到现在已经一年了,女儿从来没有给我打过一个电话,我打电话给她她也从来不接我的电话。3.讼争房屋我从来没有变卖过。原告起诉之前没有向我来要过,之前来要过车子,我就把车子给她了,现在说都不说直接向法院来起诉。综上,请求法院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被告赵玉华辩称:离婚协议是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才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同意履行离婚协议上的内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表示认可。被告陶水泉已经再婚,又有了小孩,所以原告才来起诉。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两被告于1991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陶佳丽。2011年被告陶水泉经审批建造三层楼屋3间(以下称涉案房屋),绍农房字(2011)第092号《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显示审批时现有在册人口为本案原、被告3人,至今有关部门尚未颁发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2014年2月10日,两被告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对上述位于兰亭镇栅溪村358号的涉案房屋约定归女儿陶佳丽所有。嗣后涉案房屋仍由被告陶水泉占有使用。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酿成纠纷。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户口簿一本、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的《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本、绍农房字(2011)第092号《绍兴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报批表》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一起子女根据父母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书》对涉案房屋要求确认归其所有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事实表明,涉案房屋于2011年6月7日由被告陶水泉作为申请建房户主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绍兴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翻建叁楼叁间,总用地95㎡,在册人口为本案原、被告三人,由此可见,涉案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本案原、被告三人共有的家庭财产。两被告在离婚时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因两被告均同意将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应视为两被告将属自己所有的份额赠与给原告,现原告据此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应认定原告接受了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只有将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受赠人的名下,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换言之,唯有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与国家的职能机关的登记相结合,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现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原告迳行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佳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佳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