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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景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