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坪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天喜与王国君、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喜,王国君,胡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喜,男。被申请执行人王国君,男。被申请执行人胡红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李天喜与王国君、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君、胡红梅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天喜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李天喜与王国君、胡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350000.00元及利息在被执行人王国君、胡红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天喜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