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与庾惠保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庾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58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该委主任。被执行人:庾惠保,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庾惠保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非诉审字第5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现有关部门正在协调之中。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需相关职能部门的互相协调,现正在协调之中,本案在此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5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王光格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婉玲 来源:百度搜索“”